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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时间:2019/01/08

为规范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(简称基金会)的信息公开行为,保护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和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公开,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,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(简称统一信息平台)和基金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。
第二条 基金会遵循信息公开真实、完整、及时的原则信息公开,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不以新闻发布、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。
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:
  (一)基本信息;
  (二)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;
  (三)公开募捐情况;
  (四)慈善项目有关情况;
  (五)慈善信托有关情况;
  (六)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、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、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;
  (七)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内部审批制度,由综合业务部总体协调,须公开的相关信息由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及时、准确收集或制作,明确信息采编、审核、发布环节的责任,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公开。
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如下:
  (一)各部门按照民政部门信息公开要求,收集或制作相关信息,设专人填写《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审核单》(以下简称审核单);
  (二)审核单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副秘书长审核,由秘书长审批;
  (三)综合业务部根据审核单对接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信息,或发布到基金会官方网站。
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、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,基金会不予公开。
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须公开的信息均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》执行。
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