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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:2019/01/07

第一条  为完善制度建设,规范工作行为,保证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(简称基金会)印章使用的安全性、严肃性,依据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民政部和公安部《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及《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》的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本规定所指印章,包括基金会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基金会法定名称的财务专用章。
第三条  基金会印章刻制,须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,由综合业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刻制。
第四条  基金会秘书长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,综合业务部为基金会法定名称章管理职能部门,基金管理部为财务章管理职能部门。基金会法定名称章由综合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,财务章由基金管理部会计人员负责保管。
第五条  印章保管人员临时外出时,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,需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保管。保管人员更换时,应认真履行印章交接手续,并由秘书长监督交接。
第六条  印章保管人员要对拟用印的文稿材料与领导签署的批件或《盖章批条》进行认真对照复核,并严格按批准的用印份数加盖印章。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上加盖公章时,需在复印件上标注“仅供办理XXXX使用”。
第七条  实行印章使用签批登记制度,并严格按照权限规定使用。《盖章批条》应保存三年以上,以备查考。
第八条  印章只限在保管场所或指定办公区使用。因公确需带出办公区使用的,必须书面申请,经秘书长批准并登记后,方可带出使用。携章外出时,用章人须与印章保管人二人同行,共同承担保管责任,用后须及时交回。
第九条 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、协议等,需要使用基金会法定名称章的,须经理事长授权,由秘书长审批。
第十条 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、对外行文和发函,经秘书长批准后,使用基金会法定名称章。
第十一条  印章只用于正式中文文本,向外发送的外文文件或作为正式文件的外文副本,一律不予盖章。
如确需在含有外文的协议、合作备忘录、证书上加盖基金会法定名称章,须同时在文本中印制中文。
第十二条 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,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,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,按规定进行销毁。
第十三条  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,印章即行停用。停用印章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,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。
第十四条  旧印章在更换时,经秘书长批准,按照《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要求办理。
第十五条  遇有印章遗失或被盗,印章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秘书长汇报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。
第十六条  对违反规定私自刻制或伪造印章的;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或者违规使用已停用印章的;因管理不善致使印章失控或丢失的; 违规使用印章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,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基金会有关领导的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八条 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  本办法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