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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、北京一证通保管、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:2019/01/07

第一条  为了合法、安全、有效地使用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(简称基金会)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和“北京一证通”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  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是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颁发、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,分为正本和副本;“北京一证通”是由北京市政府颁发的用于办理网上业务的数字证书,分为社保和税务两类。
第三条  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由基金会综合业务部负责保管,综合业务部指定具体保管人;“北京一证通”(社保)由综合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;“北京一证通”(税务)由基金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四条  建立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申请表》和《北京一证通使用登记表》,对使用人及用途登记,保证证书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。
第五条  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原件不外借,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,须填写使用申请表,由会领导签字后到综合业务部办理,并由综合业务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。
第六条  如需使用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复印件,须填写使用申请表,由会领导签字后到综合业务部办理。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,由综合业务部负责复印。
第七条  任何个人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冒用、转让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》和“北京一证通”。如用证不当及造成不良后果,将依照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八条 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  本办法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。